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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魏红涛申请执行田新霞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红涛,田新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1250号申请执行人魏红涛,男,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田新霞,女,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魏红涛依据已生效的(1997)禹民初字第103号经济判决书,申请执行田新霞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我院以(1999)禹执字第01250号立案执行。经查证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9)禹执字第012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宏伟审判员 : 邢 晶审判员 :王国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陈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