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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中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陈某清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清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琼中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清,男。因本案于2014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赖朝荣,海南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琼中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5月26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琼中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志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清及其辩护人赖朝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清于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多次容留多人在其住所或其所开的酒店房间吸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3年下半年某天,被告人陈某清请周某莹、王某祖到琼中县龙溪路陈某清的杀牛场帮忙杀牛,事后,陈某清提供冰毒容留周某莹、王某祖在杀牛场的休息室内吸毒。2013年下半年又一天,陈某清在琼中县城佳捷酒店开房并提供冰毒,容留周某莹、王某祖、黄某弟在酒店房间内吸毒。2013年年底某天,陈某清在琼中县城佳捷酒店开房并提供冰毒,容留周某莹、王某祖、黄某弟在酒店房间内吸毒。2014年8月9日凌晨1时许,陈某清在琼中县城佳捷酒店开8709号房间并提供冰毒,容留林某、吴某南在酒店房间内吸毒,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清及其辩护人赖朝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不作任何辩解。并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表、犯罪嫌疑人陈某清归案情况、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周某莹、王某祖、林某、吴某南、黄某弟、林新正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清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清无视国家法律,在其住所或其住宿的宾馆房间内,容留多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清多次容留多人吸毒,可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八月九日起至二O一五年八月八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京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