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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于小龙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哈尔滨铁路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小龙,中国铁路总公司哈尔滨铁路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320号申请执行人于小龙,男,2002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中国铁路总公司哈尔滨铁路局。本院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一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一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洪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