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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环行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金晓松与东台市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3)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晓松,东台市农业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环行初字第0013号原告金晓松,男,汉族。被告东台市农业委员会,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镇广场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美璠,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金山,该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彦,该委员会政策法规科科长。原告金晓松诉被告东台市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诉讼请求有误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晓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晓松负担。审  判  长 苏学广代理 审 判员 姚 芳人民 陪 审员 施选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