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韦春圣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春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972号罪犯韦春圣,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3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春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韦春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韦春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2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春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春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子 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