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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民诉被告濮阳市华龙区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民,濮阳市华龙区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95号原告赵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红卫,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华龙区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东段中原富华街*号楼*号。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