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洋浦骏鹏物流有限公司与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洋浦骏鹏物流有限公司,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345-1号原告:洋浦骏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新塘江创国贸大厦*栋**楼。法定代表人:罗治国,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莹,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北段东侧。原告洋浦骏鹏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所属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3862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洋浦骏鹏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洋浦骏鹏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告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所属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3862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曹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