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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黄蔚与林国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蔚,林国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39号原告黄蔚,女,汉族,1970年8月30日,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国妹,女,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蔚与被告林国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路77号宏光苑的房产(所有权登记于林国妹名下,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为限)以及坐落于台江区宁化街道西二环南路西侧阳光假日广场办公楼。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已提供登记于黄蔚名下的位于仓山区金山街道桔园三路39号金海岸领秀苑(原中天金海岸5#地)的复式单元及英菲尼迪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登记于林国妹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路77号宏光苑的房产以及坐落于台江区宁化街道西二环南路西侧阳光假日广场办公楼的房屋所有权。二、立即冻结登记于黄蔚名下的位于仓山区金山街道桔园三路39号金海岸领秀苑的复式单元及英菲尼迪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情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