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与刘世烈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刘世烈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住所地:古蔺县。负责人罗云刚,矿长。委托代理人欧富蔺,古蔺县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世烈,男,生于1969年4月10日,汉族,住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与被告刘世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收。代理审判员 高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