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苏某与上思县大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上思县大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435号原告苏某。委托代理人韦堂佳,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思县大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上思县龙江半岛花园小区R3-6-105号。法定代表人陈福柒。原告苏某诉被告上思县大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杜昵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