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保字第0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晟铭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魏��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保字第00011-2号原告陕西晟铭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魏某某,男,汉族。申请人陕西晟铭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魏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晟铭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魏某某名下房产一套,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晟铭典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魏某某名下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才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斌代理审判员 丁 沧人民陪审员 葛党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