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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民一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章万友与铜陵有色建安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万友,铜陵有色建安钢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一初字第00657号原告:章万友,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铜陵有色建安钢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结构代码76276096-2。法定代表人:黄也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军,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胜红,该公司综合部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万友诉被告铜陵有色建安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章万友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铜陵有色建安钢构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万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萍撤回对被告铜陵有色建安钢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章万友负担审判员  张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