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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叶与何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叶,何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601号原告:陈叶。被告:何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叶诉被告何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陈叶负担。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