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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长岭县长岭镇东门外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长岭县长岭镇东门外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侯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被告长岭县长岭镇东门外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长岭县长岭镇东门外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900元及多收8285元,共计918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迟国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自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