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行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望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双、于雪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孙双,于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行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望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单秀芬,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赫修明,职务望奎县通江镇计划生育办主任。被执行人孙双,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现住望奎县通江镇坤南村。被执行人于雪,女,199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现住望奎县通江镇坤南村。本院在执行望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双、于雪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孙双、于雪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望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望计征字(2014)第087号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宗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