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七民初字第6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探视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60043号原告马某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