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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395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林相玺:男。被执行人楚维收:男。申请执行人李德翠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4)莒民初字第40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恢复原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义务。至此,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林相玺与楚维收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