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齐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农历正月十八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齐耀帅,××××年××月××日生育次子齐龙龙,现均随被告生活。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日常生活中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整个家庭及孩子的花销基本上都由原告娘家承担,被告还多次动手打原告,被告的种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被告自2014年农历5月分居至今,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离婚后孩子均随被告生活,原告依法承担孩子抚养费。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夫妻过日子因为琐事偶尔争吵很正常,我们毕竟结婚这么多年了,还有两个孩子,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农历正月十八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齐耀帅,××××年××月××日生育次子齐龙龙,现均随被告生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孩子均随被告生活,原告依法承担孩子抚养费。被告以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好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生育子女,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不应草率离婚,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志勇代审判员 张 磊陪 审 员 李 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祥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