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商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山西东方中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东方中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商初字第00119号原告山西东方中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号金茂国际数码中心B座7层B户,组织机构代码:67017350-9。法定代表人侯小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凯英,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中环,组织机构代码:72818397-0。负责人苏宝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娟,山西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东方中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西东方中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东方中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东方中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山西东方中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郝铁保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琦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