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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应波与钱小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应波,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杨磊,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红力。被告钱小芹,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张德荣,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波诉被告钱小芹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波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应波负担。审判员  董薇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杨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