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冯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罗万雪与宋文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万雪,宋文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乳冯民初字第115号原告罗万雪。委托代理人王吉桂。被告宋文花。原告罗万雪与被告宋文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爱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万雪及委托代理人王吉桂、被告宋文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万雪诉称:2010年2月2日,被告宋文花因搞产品直销,到原告家中借人民币5000元,当时约定原告可以随时索要。此后,经过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0年2月3日起至判决执行完毕之日的利息。被告宋文花辩称:被告借原告5000元钱的情况属实,但是在2011年时,我用自己的保单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贷了款,打算偿还原告借款,结果原告打电话动员被告加入一个叫“明明商”的集资活动中,被告就从拟还原告的5000元中拿出4110元加入集资,所以就没有钱还给原告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被告宋文花于2009年春到原告家中借款2000元用于交保险费,于2009年秋还款1000元,2010年2月2日被告宋文花再次向原告借款4000元从事完美产品直销工作。被告宋文花共欠原告5000元,并于2010年2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一直未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宋文花、李国民偿还借款5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0年2月3日起至判决执行完毕之日的利息,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对李国民的起诉。本案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原件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被告宋文花向原告罗万雪借款,理应按约还款,被告在借款后未及时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罗万雪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请求,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支付及付款期限,故利息应从原告第一次主张利息之日即起诉之日始计算。对被告主张向原告交纳了4110元的集资款,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文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万雪借款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被告宋文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爱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涵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