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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089号原告黄某。被告吕某甲。原告黄某与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胡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吕某乙。因双方性格各异,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性格暴躁,我多次遭到被告殴打,且和他在一起心里随时存在恐惧,现无法共同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黄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吕某甲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吕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吕某甲对原告黄某提交的结婚证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吕某乙。婚后,原、被告曾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理应珍惜婚姻,和睦相处,共同持家。虽双方曾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原告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吕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 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宪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