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丽娥与张辉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娥,张辉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张丽娥,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国辉,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辉泉,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丽娥与被告张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丽娥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张丽娥负担。审 判 长 黄慧佳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人民陪审员 李国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熹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