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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丽娥与张辉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娥,张辉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张丽娥,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国辉,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辉泉,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丽娥与被告张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丽娥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张丽娥负担。审 判 长  黄慧佳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人民陪审员  李国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熹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