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魏铁民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铁民,钱英芝,贾某某,孙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铁民,男,1960年2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分局。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4月25日被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10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11月29日由该局执行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钱英芝,女,1960年9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桦甸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分局。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4月25日被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1年7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10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11月29日由该局执行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晓晖,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雪峰,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贾某某,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10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11月29日由该局执行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女,1984年5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郑海英,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2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刑诉(20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铁民、钱英芝、贾某某、李某某涉嫌犯诈骗罪,被告人孙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铁民、被告人钱英芝及其辩护人王晓晖、陈雪峰、被告人贾某某、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郑海英、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铁民、钱英芝、贾某某经预谋后以老年妇女为目标,于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间,由被告人李某某开车,先后在吉林市丰满区兴隆大街市场,船营区柴南早市,长春路,昌邑区文庙早市,磐石市等地,以秘鲁币冒充美元,诈骗被害人肖某某、张某某、姚某甲、田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姚某乙等人现金人民币350元,黄金项链、黄金戒指、黄金耳环、黄金手镯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人民币51485元。钱英芝将诈骗所得的黄金项链、黄金戒指、黄金耳环、黄金手镯等物品交给被告人孙某,孙某明知上述物品是诈骗所得而予以保管。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魏铁民、钱英芝、贾某某外出是进行诈骗,仍为了经济利益开着自有机动车拉着三人外出进行诈骗。上述物品被公安机关收缴,部分被返还被害人。1、2012年9月8日6时许,被告人魏铁民、钱英芝、贾某某在吉林市昌邑区文庙早市,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姚某甲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项链一条,及人民币200元,经鉴定,被骗物品价值人民币22160元。2、2012年10月21日7时许,被告人魏铁民、钱英芝、贾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与长安街交叉路口处,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姚某乙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被骗物品价值人民币6538元。3、2013年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魏铁民、钱英芝、贾某某在吉林市昌邑区兴华街林荫路金色航母网吧门前,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田某某黄金戒指一个、黄金耳环一对、波导手机一部,经鉴定被骗物品价值人民币5811元。4、2013年5月8日7时许,被告人魏铁民、钱英芝、贾某某在吉林市第九小学附近,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赵某某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对,经鉴定被骗物品价值人民币5811元。5、2013年5月9日7时许,被告人魏铁民、钱英芝、贾某某乘坐李某某驾驶的车辆来到吉林省磐石市,在磐石市河南街早市,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甲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被骗物品价值人民币5855元。6、2013年9月24日8时许,被告人魏铁民、钱英芝、贾某某在吉林市丰满区兴隆大街早市,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肖某某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对,经鉴定,被骗物品价值人民币3101元。7、2013年10月9日6时许,被告人魏铁民、钱英芝、贾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柴南早市,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黄金耳环二枚,及人民币150元,经鉴定,被骗物品价值人民币2209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被告人魏铁民、钱英芝、贾某某、李某某、孙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肖某某、张某某、姚某甲、田某某、王某甲、赵某某、姚某乙陈述;证人王某乙证言;吉林市丰满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16份及照片19张、搜查笔录2份;照片7张、黄金首饰21件、黑色电话本、秘鲁币62张;户籍证明3份、常住人口信息表2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份、发还清单、情况说明2份、抓捕经过2份、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2份;监控录像光盘2张等。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魏铁民、钱英芝、贾某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孙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魏铁民、李某某、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被告人钱英芝、贾某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被害人为姚某甲的犯罪事实中的被骗物品有异议,对其他事实无异议,且表示认罪。被告人钱英芝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不能相互印证,没有物证佐证,涉案物品的估价鉴定不符合相关规定,故指控证据不足。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孙某明知是他人违法所得的赃物而窝藏。2、鉴定报告违反法律规定,不应予以采信。上述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铁民、钱英芝、贾某某经预谋后以老年妇女为目标,于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间,以秘鲁币冒充美元,骗取他人财物。(一)2012年9月8日6时许,被告人魏铁民、钱英芝、贾某某在吉林市昌邑区文庙早市,以秘鲁币冒充美元骗取被害人姚某甲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项链一条,及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姚某甲陈述:证实2012年9月8日6时左右,其在文庙早市附近,被一男两女用秘鲁币冒充美元骗了一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一个金手镯及现金200元人民币。2、被告人魏铁民供述和辩解:供认2012年的一天,其与钱英芝、贾某某在文庙早市骗了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太太。3、被告人钱英芝供述和辩解:供认2012年一天在文庙早市,其选择了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太太作为作案目标,骗得一个手镯、一条项链、一个戒指还有现金。4、辨认笔录及照片:贾某某辨认处作案地点昌邑区文庙早市,被害人姚某甲辩认出魏铁民、钱英芝、贾某某系骗取其财物的人。(二)2012年10月21日7时许,被告人魏铁民、钱英芝、贾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与长安街交叉路口处,以秘鲁币冒充美元骗取被害人姚某乙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姚某乙陈述:证实2012年10月21日早上7时左右,其在长春路与长安街交叉路口处,被两女一男用秘鲁币骗了一条金项链和一枚金戒指。2、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姚某乙辨认出贾某某、钱英芝系参与骗取其财物的人。3、秘鲁币一张:作案工具,姚某乙提供。(三)2013年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魏铁民、钱英芝、贾某某在吉林市昌邑区林荫路金色航母网吧门前,以秘鲁币冒充美元骗取被害人田某某黄金戒指一个、黄金耳环一对、波导手机一部。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田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1月15日12时左右,其在吉林市昌邑区林荫路金色航母网吧门前,被两女一男用夹在黑色电话本里的两张秘鲁币骗了一枚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环、一部波导D830白色手机以及现金365元。两个女的戴口罩,男的腿有点瘸,平头。2、被告人魏铁民供述和辩解:供认2013年1月,其与钱英芝、贾某某在昌邑区林荫路附近的一个早市骗了一个五六十岁的老太太。3、被告人钱英芝供述和辩解:供认2013年初的一天,其与魏铁民、贾淑芬在昌邑区一个网吧门前骗了一个老太太一个戒指、一个耳环,还有一部白色电话。其与贾某某戴口罩,魏铁民没戴。4、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供认2013年1月份,在昌邑区林荫路附近的一个早市骗了一个五六十岁的老太太的金首饰,还骗过一个白色波导手机。5、辨认笔录及照片:贾某某辨认处作案地点金色航母网吧。6、秘鲁币1张:作案工具,田某某提供。(四)2013年5月8日7时许,被告人魏铁民、钱英芝、贾某某在吉林市吉化第九小学附近,以秘鲁币冒充美元骗取被害人赵某某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对。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5月8日早上7时左右,其在吉林市九小附近(广西市场),被两个女的用秘鲁币骗了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及金耳环二枚。2、被告人魏铁民供述和辩解:供认2013年5月份一天,其与钱英芝、贾某某在江北铁东的一个早市骗了一个老太太,骗得的财物里有一条黄金项链。3、被告人钱英芝供述和辩解:供认2013年5月份一天早上6时许,在铁东广西市场骗了一个六十多岁老太太,将她带至吉化九小门前,骗得一个戒指、一对耳环和一条项链。4、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供认2013年5月份一天,在江北一个早市骗了一个老太太。5、辨认笔录及照片:魏铁民辨认出作案地点广西市场附近,被害人赵某某辩认出钱英芝、贾某某系参与骗取其财物的人。(五)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魏铁民、钱英芝、贾某某意欲行骗,受雇驾驶自有车辆为三人提供交通便利。2013年5月9日7时许,被告人魏铁民、钱英芝、贾某某乘坐李某某驾驶的车辆来到吉林省磐石市,在磐石市河南街早市,以秘鲁币冒充美元骗取被害人王某甲黄金项链一条。后钱英芝将此项链交予儿媳孙某,孙明知该物品是诈骗所得而予以保管。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孙某家中搜获此项链,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5855元。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5月9日早上7时左右,其在磐石市河南街早市被两女一男用秘鲁币骗了一条竹节式的金项链。男的走路有点踮脚。捡钱的女的50多岁,短发,烫的头。另一个女的个子稍高一点,40岁左右,长头发。2、被告人魏铁民供述和辩解:供认2013年天暖和的时候,其与钱英芝、贾某某坐李某某的车到磐石市,在一个早市骗了一个老太太,骗的东西都在钱英芝那。3、被告人钱英芝供述和辩解:供认2013年5月份一天早上7时许,其与魏铁民、贾某某坐李某某的车来到磐石,在一个市场骗了一个老太太一条竹节式的项链,后来交给其儿媳孙某。因其之前因为诈骗被判过刑,故孙应该知道这东西是骗来的。李某某知道其与魏铁民、贾某某是去干什么,李不是第一次拉着三人去骗钱,但李都是在车上等着。4、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供认2013年暖和的时候,李某某开车拉着其与魏铁民、钱英芝到磐石的市场诈骗。李忠君在车里等,其与魏铁民、钱英芝骗了一个老太太一条一节一节的黄金项链,项链在钱英芝那。李应当知道我们是去做不正当的事。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供认魏铁民租其车,2013年4月份左右,其开始开车拉魏他们出去,去过磐石等地。看他们去的地方和在车上说的话就是在诈骗,另其知道魏铁民和钱英芝曾经因为诈骗坐过牢。他们拿“票子”去骗老太太。6、被告人孙某供述和辩解:供认其婆婆钱英芝分多次将一些金银首饰,如黄金项链等交给其保管。因为以前其丈夫王某乙跟钱英芝和魏铁民在珲春因为诈骗罪被判过刑,故现在钱给其这么多金银首饰,其就想到钱又去骗了。7、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其与母亲钱英芝以及魏铁民曾经因用秘鲁币冒充美元诈骗被刑事处罚。8、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王某甲辨认出钱英芝、贾某某系参与骗取其财物的人。9、搜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孙某家中搜出一条竹节状黄金项链,依法予以扣押,后发还被害人王某甲。10、吉林市丰满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证实被鉴定的竹节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855元。(六)2013年9月24日8时许,被告人魏铁民、钱英芝、贾某某在吉林市丰满区兴隆大街早市,以秘鲁币冒充美元骗取被害人肖某某黄金戒指一枚。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肖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9月24日8时左右,其在兴隆大街早市被一男二女骗了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和两枚金耳环。2、被告人魏铁民供述和辩解:供认2013年9月份,其与钱英芝、贾某某在四六五医院南门附近的早市从一个老太太处骗得一个金戒指。3、被告人钱英芝供述和辩解:供认2013年9月末的一天早上8、9点钟,其与魏铁民、贾某某在丰满区465医院南门附近的兴隆大街附近骗了一个老太太的金戒指。其辨认出被害人肖某某的照片。4、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供认2013年9月份,在丰满区四六五医院南门附近的兴隆早市骗得一枚金戒指。5、辨认笔录及照片:钱英芝、贾某某辨认作案地点兴隆早市,被害人肖某某辨认出钱英芝、贾某某系参与骗取其财物的人。6、搜出秘鲁币一张:作案工具,肖某某提供。(七)2013年10月9日6时许,被告人魏铁民、钱英芝、贾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柴南早市,以秘鲁币冒充美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黄金耳环一对,及人民币150元。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10月9日早6点半,其在柴南早市被两女一男骗走了金耳环和150元钱。2、被告人魏铁民供述和辩解:供认2013年10日,其与钱英芝、贾某某在柴南早市从一个六十岁多岁的老太太处骗得一对黄金耳环,还有现金。3、被告人钱英芝供述和辩解:供认2013年10月初一天早上6、7点左右,其与魏铁民、贾某某在船营区柴南早市附近骗了一个五六十岁的老太太一对黄金耳环和一百多元钱。4、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供认2013年10月份左右,在船营区柴草市早市附近,骗了一个七十岁左右的妇女一对金耳环和现金。5、辨认笔录及照片:钱英芝、贾某某辨认出作案地点柴南小区俏贝贝幼儿园,被害人张某某辨认贾某某、钱英芝系参与骗取其财物的人。6、秘鲁币一张:作案工具,张某某提供。本案另有其他证据如下:1、搜查笔录、情况说明、照片6张、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黑色电话本、秘鲁币58张:证实公安机关在贾某某家中搜出57张面值5000元的疑似秘鲁币、1条类似银质的项链、2枚类似银质的戒指,并对上述物品依法扣押。另,公安机关在钱英芝住处对其进行抓捕时发现秘鲁币和黑色电话本,当场予以扣押。2、户籍证明3份、常住人口信息表2份:证实五名被告人的自然信息,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抓捕经过2份:证实五名被告人均系被动到案。4、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2份:证实被告人魏铁民、钱英芝曾因用秘鲁币冒充美元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于2011年4月25日被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九个月。二人分别于2011年10月15日和7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某的丈夫王某乙在此案中亦被处刑事刑罚。该案诈骗所得为金饰品及现金。公诉机关所举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由于监控录像图像不清晰,无法辨认,故不予采信。公安机关扣押的金银饰品等现不能证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不予采信。被告人钱英芝、贾某某对被害人姚某甲的被骗物品有异议,但关于上述内容,被告人钱英芝在侦察阶段已有明确供述,且与被害人姚某甲陈述相吻合,故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钱英芝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不能相互印证,没有物证佐证,涉案物品的估价鉴定不符合相关规定;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亦提出鉴定报告违反法律规定,不应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辩护人笔录、物证等系吻合的。但由于部分被骗物品无实物,且无相关有效凭证,故对相应的价格鉴定结果不予采信。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亦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孙某明知是他人违法所得的赃物而窝藏。被告人孙某与被告人钱英芝系婆媳关系。2011年4月25日被告人钱英芝及孙某的丈夫王某乙因使用与本案相同的手段诈骗他人金饰品及现金,被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处以刑罚,被告人孙某对此事时明知的。被告人孙某亦供述其看到钱英芝给她这么多金银首饰,就已经想到钱英芝“又去骗了”。综上,被告人孙某对其所窝藏的财物系他人犯罪所得系明知的,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铁民、钱英芝、贾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明知是诈骗所得财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魏铁民、钱英芝曾因诈骗被处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再次使用相同手段进行诈骗,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主观恶性较深,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魏铁民、钱英芝、贾某某多次诈骗,且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在量刑时酌定予以考虑。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在案件审理期间能够积极提供罚金刑担保,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依法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铁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钱英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四、被告人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六、被扣押的六十二张秘鲁币(面值五千元)及黑色电话本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自行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文东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煜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