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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有成与山西海宇镁合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张有成,男。被执行人山西海宇镁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有成与山西海宇镁合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球磨机2台,还原炉8座按拍卖保留价1491680元交付申请人以物抵债,本案执行标的款为5004680元,未执行标的款3555120元,现被执行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全部财产已处置,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长执字第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晋星助理审判员  赵喜平助理审判员  范进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全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