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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丽玉诉被告保定市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玉,保定市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22号原告黄丽玉,���,汉族,1982年7月出生,住保定市。被告保定市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法定代表人贾春梅,经理。被告付建军,男,汉族,1966年9月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玉诉被告保定市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丽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保定市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建军价值45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丽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保定市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建军名下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维华代理审判员  齐 芳人民陪审员  吴星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