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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马某某,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郭某某,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苏建斌审 判 员  王恩厂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世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