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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青岛双利化工有限公司与高密富美服装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双利化工有限公司,高密富美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76-2号原告青岛双利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402576-4,住所地:青岛市四流北路39号。法定代表人翁清亮,总经理。被告高密富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醴泉大街1797号。法定代表人张子好,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1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高密富美服装有限公司的存款15603元,现因双方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密富美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03元的冻结。审 判 长  张勤昱人民陪审员  官思东人民陪审员  曾 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艺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