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游望弟与胡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望弟,胡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游望弟,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胡启平,泥工。游望弟与胡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1日作出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游望弟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人执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喻政胜执行员  蒋明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