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初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道彬与彭郑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彬,彭郑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389号原告黄道彬,男,汉族,1978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彭郑铭,男,汉族,1961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道彬与被告彭郑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道彬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道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保全费1301元,合计2741元由原告黄道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茹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