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道彬与彭郑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彬,彭郑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389号原告黄道彬,男,汉族,1978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彭郑铭,男,汉族,1961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道彬与被告彭郑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道彬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道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保全费1301元,合计2741元由原告黄道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茹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