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特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春娟、余志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春娟,余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特字第17号申请人:杨春娟。被申请人:余志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春娟与被申请人余志军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因申请人杨春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杨春娟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李旭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鸿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