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执字第8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司荣县支行申请执行李仁华等划拨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8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负责人黄明惠,行长。被执行人李仁华,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张远钢,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曾翼,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二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100092.01元、利息罚息32941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401.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张远钢的银行存款816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曾翼的银行存款39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