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琼申请执行杜易为、韩清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琼,杜易为,韩清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王琼,女被执行人杜易为,男被执行人韩清民,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坪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王琼与杜易为、韩清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王琼表示同意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王琼申请执行杜易为、韩清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127000元债权,在被执行人杜易为、韩清民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王琼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刘金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