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执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等申请执行赵某某物权分割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30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2012年生,汉族,住鲁山县。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2014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某乙(李某某、李某甲的母亲、法定代理人),女,1986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0年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李某丙,男,1949年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55年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鲁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某履行(2015)鲁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村信用社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东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