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叶笑霞与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笑霞,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笑霞。委托代理人:刘伟东,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城区旗峰路中侨大厦*栋**层。负责人:李芳,系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区小冰,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伟娜,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笑霞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叶笑霞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669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邓潮辉代理审判员  邹凤丹代理审判员  万思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婕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