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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连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636号原告:连某。被告:朱某。原告连某为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连某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