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珠海市鸿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01号原告珠海市鸿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红山路。法定代表人曾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719。被告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车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鸿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收到被告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鸿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鸿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秋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