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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3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玉君与臧田悦、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君,臧田悦,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582号原告王玉君,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金成,男,汉族,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臧田悦,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58号2号楼602、603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王玉君与被告臧田悦、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玉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臧田悦、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玉君自愿撤回对被告臧田悦、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君撤回对被告臧田悦、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君承担。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红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