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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戴芳余与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戴芳余,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1094号申请执行人戴芳余。被执行人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秋山。申请执行人戴芳余与被执行人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已履行228745元。本案在审判阶段,保全了被执行人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该房产设有抵押,且其价值与本案的未执行标的相差悬殊,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暂不处置。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10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