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898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峰,公司董事长。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南路。被执行人:周燕,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磊馨视界。关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周燕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2)东法民初字第28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3)东执字第189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燕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37号街坊大磊馨视界小区房产一处。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周燕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37号街坊大磊馨视界小区1房产一处;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贺小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折丹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