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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中民一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秦瑞昌与被上诉人王玉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瑞昌,王玉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中民一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瑞昌,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3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奎,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2日。上诉人秦瑞昌因与被上诉人王玉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秦瑞昌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瑞昌申请撤回上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瑞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秦瑞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尚晓霞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蔡中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