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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执复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淑玲等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淑玲,张小洪,张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中执复字第00032号申请复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周淑玲,女,1950年12月25日出生。申请复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张小洪,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申请复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张凤霞,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申请复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及周淑玲、张小洪、张凤霞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凤荣,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原案被执行人刘洪图,男,1968年6月7日出生。原案被执行人王玉超,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周淑玲、张小洪、张凤霞、张凤荣申请执行刘洪图、王玉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复议人周淑玲、张小洪、张凤霞、张凤荣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执异字第7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周淑玲、张小洪、张凤霞、张凤荣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周淑玲、张小洪、张凤霞、张凤荣的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淑玲、张小洪、张凤霞、张凤荣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宏哲代理审判员  高 可代理审判员  褚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