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3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526号原告陈某某,女,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钟某某,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东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