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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翔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朱立荣与厦门中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翔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朱立荣,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乐漂、吴昀静,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中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庄垵村松兜路188号之七。法定代表人高晓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荣与被告厦门中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立荣在本院依法指定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立荣在本院依法指定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本案依法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立荣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天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陈林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