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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执字第0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铜陵市物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物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黎,安徽省铜陵市南华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029-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物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62093-7。法定代表人:俞东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黎。被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南华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13746-5。法定代表人:陈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陈黎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铜陵市财富广场A2605室、A2606室、A2607室的房产(产权证号:2012010197号、2012010196号、20120101**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5)铜中执字第0002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黎、安徽省铜陵市南华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位于安徽省铜陵市财富广场A2605室、A2606室、A2607室的房产(产权证号:2012010197号、2012010196号、20120101**号)。审 判 长  陈浩林审 判 员  李运华代理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