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韦登海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登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151号罪犯韦登海,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布依族,出生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7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登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9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韦登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韦登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韦登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共2次;2013年1月,2014年3月,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登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登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