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赖某、林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林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区法刑初字第24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林某,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第二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林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7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冯良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10时左右,被告人赖某与吸毒人员庞某(未满十八周岁)通过QQ联系买卖毒品。当天13时左右,被告人赖某对被告人林某讲好贩毒赚了钱一起花,于是带上被告人林某去到玉州区民主中路大润发商场的肯德基,用林某的手机联系庞某见面。双方见面后,被告人赖某收了庞某600元人民币,承诺帮其购买500元毒品氯胺酮(“K粉”)。后被告人赖某、林某去博白县购买氯胺酮。当晚21时左右,被告人赖某、林某带上赖甲(另案处理)去到大润发商场和庞某交易,庞某帮他们付了100元出租车费用。然后,被告人赖某在大润发商场的肯德基卫生间里面将两小包氯胺酮可疑物交给庞某,庞某接过后又给了赖某100元好处费。双方交易完成后,在肯德基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庞某身上缴获两小包氯胺酮可疑物(分别净重2.89克、2.42克),从被告人赖某身上缴获毒资100元人民币。经鉴定,从缴获的氯胺酮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在逃证明,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毒品毒资照片,毒品封装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毒品现场检查报告书,庞某询问笔录,赖甲讯问笔录,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玉)公(刑)鉴(理化)字(2015)0009号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赖某、林某各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林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林某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赖某、林某共同贩卖毒品,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赖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林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酌情从重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根据被告人赖某、林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已缴纳罚金一千元,罚金余款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已缴纳罚金一千元,罚金余款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韦永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奕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