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淑燕诉林振豪、黄云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燕,林振豪,黄云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陈淑燕,女,1956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被告:林振豪,男,1977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被告:黄云影,女,1983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燕与被告林振豪、黄云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欣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全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