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袁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袁某,农民。被告:曹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120元,共计22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100元,由被告曹某负担120元。审判员 梁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