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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袁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袁某,农民。被告:曹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120元,共计22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100元,由被告曹某负担120元。审判员  梁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