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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字第02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施永德申请顾文昌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永德,顾文昌,邢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字第02680号申请执行人施永德,男性,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德惠市岔路口镇解放村*组。被执行人顾文昌,地址德惠市岔路口镇南长沟村李家屯。被执行人邢振生,地址德惠市岔路口镇南长沟村邢西社。施永德与顾文昌、邢振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3日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顾文昌、邢振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施永德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顾文昌、邢振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施永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顾文昌、邢振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施永德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庆辉 微信公众号“”